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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9/1 8:40:42 阅读数:

                                                                           漯政办[201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要求

  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处理房屋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时,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维护广人民群众权益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即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结合起来;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规范、完善培育房地产二级市场结合起来;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打击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进一步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结合起来。

  二、受理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仍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各类房屋,经审核土地权属清晰,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房屋质量合格,房屋产权来源清晰的,均属本次解决的范围。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虽未办理房屋登记,但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经认定影响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均不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

  三、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和解决办法

  (一)初始登记问题

  1.2008年7月1日前,单位自管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产已进行转移登记,剩余购房者申请登记的,经查档产权来源清晰的,可不再初始登记,按存量房予以转移登记; 产权来源不清的,在《漯河日报》正刊公告后无异议的,按存量房进行房屋登记发房屋使用权证(以下简称登记发证)。

  2.原售房单位已破产或被撤销,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再进行初始登记,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产权来源清晰无异议的,可直接按存量房登记发证。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由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土地、规划证明,凭个人购房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存量房进行登记发证。

  3.2004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未经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产已进行转移登记的,其他购房者可凭购房手续直接按存量房予以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登记或已被房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根据吊销、注销登记或注销资质的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土地、规划、工程质检等证明材料,不再办理初始登记,经公告无异议,也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等房屋来源证明申请房屋登记。

  (二)土地遗留问题

  1.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超出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建设的房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确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先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视具体情况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2.本意见实施前,土地使用性质与规划使用性质不符,但已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本意见实施后,土地使用性质与规划使用性质不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权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确权结果予以办理房屋登记。

  3.房屋建设现状超出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边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的证明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4.个人自建住房超出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边界在10公分以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四邻签字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三)规划许可遗留问题

  1.2007年6月20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出具相关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2.不超规划层数、幢数,但超规划面积在3%(含3%)以内的,可根据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3.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取得的2007年6月20日以前的有效《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均应进行换发后,方可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依据。

  (四)施工许可遗留问题

  1.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个人自建住房除外),有竣工验收手续但无施工许可证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2.2005年4月30日前,原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双龙区、金山开发区颁发的施工许可手续,可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进行登记发证。

  (五)竣工验收遗留问题

  1.2006年11月15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商品房、娱乐用房、大型商场等涉及消防、公共安全的房产,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由市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竣工验收确认证明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2.2006年11月15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其他房屋,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手续的,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A、B级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3.三层以上(含三层)私人住宅用房,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A、B级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4.2005年4月30日前,原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双龙区、金山开发区颁发的竣工验收手续,可作为房屋登记的必收要件进行登记发证。

  (六)购房票据问题

  1.原房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开发资质证书,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现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过的住户所提供的资料一致,房屋来源清晰无异议,且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内容相符的,可参照以往登记情况进行登记发证;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资料不一致的,在《漯河日报》正刊公告后无异议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2.原售房单位已改制或名称发生变更,无法换取不动产发票的,经查档产权清晰无异议,由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凭收据进行登记发证。

  3.房产开发企业存在,但出售房屋、开具购房收据行为发生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因历史原因,可使用原购房收据及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4.房产开发企业虽然存在,但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的,由房产开发企业协调,税务部门出具该项目不欠税的证明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5.购房人因房产开发企业原因而无法缴纳尾款的,由购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凭提存手续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6.购房人已按合同约定向房产开发企业缴清购房首付款,但因按揭原因,房产开发企业只开具了首付款票据,现房产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开具贷款部分票据的,购房人可凭银行相关贷款、还款凭证,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登记。

  (七)郾城换证遗留问题

  1.申请人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档案资料的,属自建房的,须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经四邻签字、个人具结,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以买卖形式取得产权的,由原售房单位(个人)出具房屋来源及房屋买卖的证明后,经四邻签字、个人具结,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信息与档案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个人具结后,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3.个人自建住房挑廊超土地边界的,经四邻签字、个人具结后,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八)私人联合建房遗留问题

  私人利用毗邻的土地联合建房,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登记发证,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可进行转移登记;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土地、规划相关手续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证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九)税费遗留问题

  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契税按购房合同签订或者安置通知单注明日期当时的标准缴纳,不再缴纳滞纳金。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四、办理时限

  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2012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办理者,原则上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五、组织领导

  成立漯河市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采取定期集中办公的形式,研究解决房屋登记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难度大、政策关联性强,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各职能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配合与协调,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新问题的产生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建设单位的规范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的使用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登记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按各自职能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守法意识

  要加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和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和广大群众掌握有关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附件:漯河市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附件

 

漯河市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分管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

      市信访局分管副局长

      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

      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